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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462
圖示 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及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
232
106-04-24
461
圖示 檢送「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解釋令1份如附件
255
106-04-20
460
圖示 銓敘部87年9月11日87台甄五字第1655399號書函有關應視同辭職之規定,與105年7月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有所扞格,爰自前揭辦法105年7月7日修正生效之日起停止適用
422
106-04-17
459
圖示 轉知教育部於106年4月7日修正發布「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41條
255
106-04-12
458
圖示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支給方式補充說明表1份
199
106-04-11
457
圖示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83號解釋,有關公務人員懲處權之行使期間,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公懲法)相關規定,以及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之意旨,銓敘部爰配合公懲法於民國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訂定懲處權行使合理期間
276
106-04-10
456
圖示 函轉教育部「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解釋令1份
243
106-04-10
455
圖示 各機關(學校)因案停職人員經判刑確定予以免職者,其免職當月已核發之半數本俸(年功俸),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21條規定,自免職生效日起至當月月底止溢發之部分予以追繳;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1年2月7日61局參字第2328號函及78年12月13日78局參字第47326號函,與俸給法上開規定未合部分,均不再援用
235
106-03-28
453
圖示 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暨約用人員僱用契約書部分條文(1)
186
106-03-28
454
圖示 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暨約用人員僱用契約書部分條文(2)
248
106-03-28
452
圖示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約僱之人員,於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
221
106-03-23
450
圖示 有關「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丙等人員輔導訓練計畫」適用對象一案
253
106-03-21
449
圖示 有關各機關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之兼職酬勞支領事宜,請依立法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8項通案決議辦理
200
106-03-21
448
圖示 檢送修正「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1份(如附件)
222
106-03-17
447
圖示 奉派於週一至週五出差執行公務,於該段期間前後以假日為必要之交通路程(假日為單純行程),或出(回)國路程中以假日為必要之交通路程(假日為單純行程)者,尚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13日函釋所稱假日奉派出差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無法適用該函釋就假日行程核予補休
220
10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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